AQ 4226-2012 城鎮燃氣行業防塵防毒技術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9-30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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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鎮燃氣輸配和供應系統中的防塵防毒技術措施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向城市、鄉鎮或居民點供給居民生活、商業、工業企業生產、采暖通風和空調等各類用戶作為燃料使用的城鎮燃氣運營維護系統中粉塵和毒物危害控制的工程技術和管理。焦化廠、天然氣凈化廠等燃氣生產系統的粉塵和毒物危害控制可參照本標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用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8958 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
GB 11174 液化石油氣
GB 11651-2008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 13612 人工煤氣
GB 13733 有毒作業采樣規范
GB 17820 天然氣
GB/T 18664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
GB 50019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 50028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GB 50183 石油天燃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GB 50494 城鎮燃氣技術規范
AQ/T 9002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 化學有害因素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 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城鎮燃氣 city gas
由氣源點,通過城鎮或居住區的燃氣輸配和供應系統,供給城鎮或居住區內,用于生產、生活等用途的,且符合GB 50494燃氣質量要求的氣體燃料。城鎮燃氣一般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
[GB 50494-2009,定義2.0.1]
3.2
燃氣輸配和供應系統 gas distribution and supply system
由氣源點、輸配管網和用戶設施三部分組成。氣源點指人工制氣廠制氣或天然氣從干線進入城市管網的配氣站(又稱門站)。輸配管網是氣源到用戶之間的一系列燃氣輸送、分配和儲存設施,包括管網、儲氣庫(站)、儲配站、調壓站、調壓箱(或柜)等。用戶設施由燃氣調壓器、入戶管、燃氣表和燃燒器具等組成。
3.3
城鎮燃氣設施 city gas facilities
用于城鎮燃氣生產、儲存、輸配和供應的各種設施(含其附屬安全裝置)和用戶設施。本規范不包含燃氣生產系統設施。
[GB50494-2009,定義2.0.2]
3.4
燃氣危險作業 gas dangerous operations
燃氣在泄漏狀態下或管網設施在帶氣狀態下進行施工、維修、搶修的動火作業。
3.5
閘井作業 underground work
指進入燃氣(缸)閘井內操作、檢查、維修燃氣管線、閥門或其它地下燃氣設施的作業活動。
3.6
燃氣場站 gas station
城鎮燃氣的接收、儲配、調壓、灌裝、瓶裝等場所。包括天然氣的接收站、氣化站、儲配站、調壓站、加氣站、瓶組供氣站等;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包括儲存站、儲配站和灌裝站)和混氣站、氣化站、瓶組氣化站、瓶裝供應站等;人工煤氣的接收站、儲備站、調壓站等。
3.7
加臭劑 odorant
一種具有強烈氣味的有機化合物或混合物。當以很低的濃度加入燃氣中,使燃氣有一種特殊的、令人不愉快的警示性臭味,以便泄漏的燃氣在達到其爆炸下限20%或達到對人體允許的有害濃度時,即被察覺。
[GB 50028-2006,定義2.0.6]
3.8
帶氣作業 gas work
指燃氣管道和設備在有壓力且有燃氣的情況下進行的作業。包含管線連接、切改、用戶設施的通氣、復氣和更換設施等。
4 基本要求
4.1 城鎮燃氣工程的設計應符合GB 50028中的相關要求。輸配和供應系統采用的燃氣質量應符合GB 11174、GB 13612、GB 17820中的相關要求。城鎮燃氣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和使用的基本要求應符合GB 50494的相關要求。
4.2 城鎮燃氣企業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采取防治措施,控制在燃氣危險作業、閘井作業等有限空間作業以及場站設備設施的運行維護作業中可能接觸的粉塵和毒物的濃度,使其控制指標符合GBZ 2.1的相關要求。
4.3 城鎮燃氣企業在可能發生粉塵或有毒物質逸出的場站,應加強密閉,避免或減少人員直接操作,并應結合工藝流程采取通風凈化措施。
4.4 城鎮燃氣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的塵毒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5 城鎮燃氣企業宜優先選擇先進的工藝和設備,進行無毒或低毒的工藝和設備研發,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對粉塵和毒物危害進行監控及綜合治理。
5 場站選址與布局
5.1 場站站址的選擇應根據周邊環境、地質、交通、供水、供電和通信等條件綜合確定,并應滿足系統內防塵防毒設施設計的要求。
5.2 場站內的生產區(包括儲罐區、調壓計量區、加壓區等)和輔助區應分開布置, 出入口設置應符合緊急事故發生時人員疏散的要求。
5.3 場站內控制操作室應單獨設立,且應設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燃氣集中放散裝置宜設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5.4 城鎮燃氣門站宜設置測定燃氣組份、發熱量、密度、濕度和各項有害雜質的檢測裝置。
5.5 場站內作業區的外圍宜根據燃氣設施的總體布局和當地的氣候、土壤條件,并按照GB50028和GB50183的相關要求進行綠化。
6 燃氣作業過程中的塵毒危害
6.1 在城鎮燃氣輸配和供應系統中,塵毒危害主要來源于燃氣作業過程中的燃氣危險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場站設備設施運行維護作業以及燃氣突發事故的搶險作業,見附錄A表。
6.1.1 在燃氣危險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粉塵及燃氣或有毒物質的逸出,如燃氣引入口帶氣通堵作業,用戶通(復)氣作業,更換引入口閥門作業等。
6.1.2 在進行燃氣有限空間作業時,可能發生缺氧窒息或中毒事故。
6.2 燃氣場站設備設施運行維護作業可能存在塵毒危害的過程包括燃氣脫硫、加臭、置換、吹掃、除塵等作業活動。
6.2.1 對硫化氫含量超過規定值的人工煤氣進行更換脫硫劑作業時,會逸出粉塵、硫化物及少量燃氣。
6.2.2 在加臭劑使用和儲存過程中,存在有機物揮發的危害因素。
6.2.3 根據過濾器的壓力級制、氣源種類、下游設備的情況等對天然氣和人工煤氣接收站的除塵設備(如過濾器)進行清理時會產生粉塵。當天然氣含塵量和微塵直徑超過規定值時,應進行除塵凈化。
7 塵毒防護措施
7.1 通用規定
7.1.1 燃氣場站內應在可能接觸粉塵和毒物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說明其危害性、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要求,且應符合GBZ 158和GB 2894的要求。
7.1.2 城鎮燃氣場站內燃氣放散裝置的設置應保證放散時安全和衛生的要求。不應在廠房內直接放散燃氣和其他有害氣體。
7.1.3 燃氣場站內可能發生粉塵和毒物泄漏的場所,應設置防爆型通風裝置。
7.1.4 在管道安裝結束后,應進行嚴密性試驗和管道吹掃,并應符合GB 11174、GB 13612、GB 17820的規定。
7.1.5 對各類管廊及敷設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通風不良的場所的燃氣管道,應設置事故通風、燃氣泄漏的自動報警及通風聯動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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