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1130-2021 展覽場館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 發表時間:2023-01-27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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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展覽場館在展會期間的基本要求以及人員、基礎設施、安全保衛、消防、醫療衛生、食品、施工、交通、運輸倉儲、安全標志、網絡信息、輿情應對、安全保險、應急預案、監督評價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所有展覽場館的安全管理,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可參照使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894-2008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T 26165-2021 經濟貿易展覽會 術語
3 術語和定義
GB/T 26165-2021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展覽場館運營方 operator of exhibition venue
自有展覽場館或受展覽場館產權方委托,對展覽場館進行經營管理和日常維護的單位。
4 基本要求
4.1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規范、執行和持續優化展覽場館、展會的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和流程,有效防范、控制和規避風險,保障展覽場館和展會各方面的安全。
4.2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明確展會期間的安全管理職責。
4.3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常設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安全管理人員。
4.4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建立、健全與安全相關的規章制度和預案,包含但不限于:
a) 消防管理制度;
b)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度;
c) 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
d) 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e) 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制度;
f) 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
g)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制度;
h)安全生產運營保險制度;
i)安全應急預案。
4.5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按要求將安全工作納入屬地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4.6 展覽場館運營方和主(承)辦單位在展會期間應按要求明確各方安全管理職責、各業務板塊責任人,并簽訂相關協議。
4.7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聯合主(承)辦單位在展會期間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
4.8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聯合主(承)辦單位關注和控制展臺工作環境的友好性,提供個人防護器具配備,保障人員職業健康安全。
4.9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協助、指導主(承)辦單位在大型展會期間臨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
4.10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要求主(承)辦單位提供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11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要求主(承)辦單位提供展會期間相關方的安全管理生產職責,包含但不限于:
a)參展商;
b)主場服務商(如主場承運商、主場承建商等);
c)展覽服務商(如施工企業、展品運輸企業、食品供應企業、會務服務企業等)。
5 人員
5.1 展覽場館安全工作人員應符合展覽場館運營方或有關方面規定的從事展覽會議活動相應的基本要求,包含但不限于:
a) 身體條件;
b)安全生產知識;
c)安全管理能力。
5.2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定期組織安全工作人員進行安全類培訓。
5.3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定期存檔安全工作人員資料。
5.4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要求、協助和指導主(承)辦單位在展會期間提供相應素質的安全工作人員,包含但不限于:
a)涉及國家相關資格許可的安全工作人員應持證上崗;
b)安全崗位人員數量與展會規模應相匹配。
6 基礎設施
6.1 展覽場館運營方用于開展展覽會議活動業務的設施應獲得相關的資格許可,包含但不限于:
a)消防許可;
b)衛生許可;
c)保障展館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的其他許可。
6.2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確保場館和設備設施的安全性。
6.3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提供明確的、與場館和設備設施有關的技術參數。
6.4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定期檢測設備設施,并留存檢查記錄。
6.5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根據場館規模協調有關部門提供相應無償或有償服務保障,包括但不限于:
a)水、電、氣供應服務;
b)通信網絡信號服務;
c)公共交通服務。
7 安全保衛
7.1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協助、指導主(承)辦單位治安報備。
7.2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協助、指導主(承)辦單位配備與展會規模相適應的安保人員。
7.3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與主(承)辦單位協定對外開放和關閉展覽場館時間,并準時開閉。
7.4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協助主(承)辦單位現場疏導和秩序管理。
7.5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協助主(承)辦單位根據證件種類型管理不同類型參會人員。
7.6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與主(承)辦單位協定展品進館方式和出館方式,并按要求執行。
7.7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協助主(承)辦單位擬定展會防恐、防爆、防群體事件方案。
7.8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確保與展覽會規模相適應的安防監控設備,并保證可行性。
7.9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確保展館紅線內所有交通道路、展廳主要通道的安全暢通。
7.10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在展覽場館內設置明確的人流疏散警示說明。
7.11 展覽場館運營方可協助主(承)辦單位做好各類人員用于安全保衛的數據采集工作。
7.12 展覽場館運營方宜要求并協助主(承)辦單位單獨擬定重大活動安保方案。
8 消防
8.1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配備與展會規模相適應的專職消防人員。
8.2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配備消防器材、設備、設施。
8.3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定期檢查、保障消防器材、設備、設施的有效性。
8.4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制定有效措施,控制展覽場館內不應存在任何妨礙火警警鈴觸點、消防栓、滅火器、安全門等消防安全以及監控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8.5 展覽場館應全館禁止吸煙。
8.6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定期檢查、清除展覽場館的消防隱患。
8.7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要求主(承)辦單位明確展會消防安全責任人,并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8.8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要求主(承)辦單位提供展會消防檢查方案、布展施工圖紙、撤展方案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相關資料。
8.9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聯合主(承)辦單位制定有效措施,避免易燃易爆、劇毒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品進入展覽場館。
8.10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聯合主(承)辦單位關注新型裝飾材料的消防使用要求,并視情況制定使用規范。
9 醫療與衛生
9.1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定期清潔展館和設備設施,確保符合衛生要求。
9.2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制定高致病性疫情處理和匯報流程。
9.3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要求主(承)辦單位提供醫療服務保障。
9.4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指導、要求主(承)辦單位做好防疫和衛生要求,針對對象包含但不限于:
a)參展商;
b)觀眾;
c) 展樣品。
10 食品安全
10.1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對展覽場館的食品供應企業提出衛生要求。
10.2 展覽場館運營方應與主(承)辦單位協定外帶食品衛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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